云南农业大学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07〕3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假期间的学生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保障校园稳定,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假期是指周末、寒暑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类其他法定节假日(包括五一、十一、春节等)。假期间,各学院、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假期学生安全管理,防止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假期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假期间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假期间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安全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通知相关学院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五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协调、检查各学院及学生宿舍管理科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情况。
第六条 保卫处要加强校园管理,加强安全巡查,严格门卫登记制度,保证校园安全。后勤集团要加强对食物采购、制作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做好学生宿舍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检查。放假前,在学生处、保卫处的领导下,对学生宿舍区进行以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突发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寒暑假期间及法定节假日,要定期检查宿舍,加强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校内学生要凭学生证进出学生宿舍,对外来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开关学生宿舍大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安全巡查。加强对学生住宿楼栋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次数,做好巡查记录。寒暑假期间,宿舍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必须巡查学生宿舍,重点查看学生宿舍内的安全设施状况、留校学生的宿舍状况等。
(四)核实登记留校学生情况。做好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登记工作,对无人留校的学生宿舍以关灯、换锁等方式做好安全戒备工作。
第三章 假期间学院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每次假期前,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门的安排和布置,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院学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假期间,学院应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教育。放假前,学院务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明确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值班与信息报告。学院务必做好假期值班安排,必须有院领导在校值班,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学生去向,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发生意外事件时,学院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置,并报告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学院必须严格登记学生的请销假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周末学院应该坚持周末晚点名制度,即每周周日及节假日收假后第一天召开班会,清点学生人数,确定学生是否都已安全返校;对尚未返校的学生,要查明情况,落实是否请假或有其他事情,及时上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
(四)走访宿舍。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学院应安排值班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至少走访学生宿舍一次,了解本学院学生在假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关心学生,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困难。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学院不得以集体的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旅游。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各自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掌握研究生的动向;导师因科研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组织研究生外出或留校的,必须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四章 假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假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请销假制度,与辅导员、班主任或学院保持联系。离校时,必须向班主任报告,明确离校时间和去向;返校后,必须及时销假。严禁学生未经登记擅自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或提前返校不报告学院及学生宿舍管理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节假日期间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和作息时间。听从学生宿舍管理科安排,服从管理。
(四)加强防火、防盗、防骗、防中毒、防突发事件的意识。外出就餐时,要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品中毒:外出活动时,要注意安全;外出社会实践时,谨防传销组织的欺骗。
(五)凡学生自行外出或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选择乘坐安全的交通工具离校或返校。离校或返校途中,注意个人安全,提高与他人交往的警惕性,不要随意将家庭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他人。
(七)妥善保管个人行李物品,外出时请按照学生处规定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安排的免费寄存处寄存贵重物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发生涉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各学院、各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视情况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